(2015)娄中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铁苗抢劫罪,刘铁苗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铁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104号罪犯刘铁苗。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娄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铁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铁苗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刘铁苗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铁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铁苗共有奖励分118.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铁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铁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4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