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鸿雁、寇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沈鸿雁,寇杨,杭州苍劲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方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宇亮、王冰洁。被告沈鸿雁。被告寇杨。被告杭州苍劲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鸿雁。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沈鸿雁、寇杨、杭州苍劲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沈鸿雁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907102013006265)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沈鸿雁、寇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93374.69元;2、被告沈鸿雁、寇杨支付罚息31998.03元(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1.7%,自2014年6月6日暂计至2014年7月28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沈鸿雁、寇杨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5000元;4、被告苍劲公司对被告沈鸿雁、寇杨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沈鸿雁、寇杨、苍劲公司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沈鸿雁。贷款本金:人民币190万元。贷款期限: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5日。合同执行利率:年息7.8%。逾期及罚息利率标准:逾期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50%,即年息11.7%。还款情况:按月结息,按期还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内利息已付清。归还本金6625.31元,尚欠本金1893374.69元。担保情况:被告苍劲公司对被告沈鸿雁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被告沈鸿雁、寇杨于200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衡平双方权益,本院依法确定,被告沈鸿雁应支付原告的律师费损失为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鸿雁、寇杨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93374.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沈鸿雁、寇杨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人民币31998.03元(暂计至2013年12月24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沈鸿雁、寇杨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杭州苍劲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鸿雁、寇杨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4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人民币172元,由被告沈鸿雁、寇杨、杭州苍劲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27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沈鸿雁、寇杨、杭州苍劲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沈鸿雁、寇杨、杭州苍劲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4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计算清单:190万元-6625.31=1893374.69元。以所欠1893374.69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暂计至7月28日,共计53天。1893374.69元*11.7%*53÷360=32613.38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