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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文海与沈阳金钱豹面包烘烤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海,沈阳金钱豹面包烘烤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388号原告:孙文海,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03811981********)被告:沈阳金钱豹面包烘烤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海与被告沈阳金钱豹面包烘烤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文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文海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文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边建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