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秋生与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生,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建军,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王秋生与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现在被执行人的下落,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