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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童绍安,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夹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保坤,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夹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何某,越南人,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清族,住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刘甲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