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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龙诉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龙,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刘生龙,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120号。法定代表人许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筱,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告许新林,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龙诉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新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新林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龙撤回对被告许新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