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永利,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