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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