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林雪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林雪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8971-3。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XX发、郭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雪仙(曾用名林雪生),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林雪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林雪仙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