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傅建军与被告张景合、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军,张景合,李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傅建军。被告:张景合。被告:李俊英。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景合、李俊英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德城区湖滨南大道联兴兴河湾C区6号楼1门市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景合、李俊英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义修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张 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文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