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立赔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黄显利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辽阳立赔他字第2号赔偿请求人:黄显利。赔偿请求人黄显利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本院依法赔偿因错误执行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46万元。经审查,1994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1994)经金执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辽阳市人防冶金炉料厂完全给付辽阳市宏伟区西三里信用社。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本院作出的(1994)经金执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发生在1994年1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黄显利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