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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闫培生与朱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培生,朱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97号申请人闫培生,男,汉族,1958年3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朱志敏,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闫培生与朱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环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借款2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朱志敏之女朱扬存款账户621520XXXXXXX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巨生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