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董某富、董某贵申请执行蒙某升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富,董某贵,蒙某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富申请执行人:董某贵被执行人:蒙某升本院在执行董某富、董某贵申请执行蒙某升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