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肖XX、刘XX等与谢XX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XX,刘XX,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皮XX,杜XX,秦XX,谢XX,湖南华容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肖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刘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杨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代表人王XX,行长。申请执行人刘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皮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杜XX,又名杜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秦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谢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容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被执行人谢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镇XX路。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的(2008)华执字第176-1、177-1、178-1、179-1、180-1、181-1、184-1、193-1、19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XX所有的华容县X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办公大楼及车展中心、汽车维修中心车间的产权(即房产证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号、01××XX号、土地证号华国用(2005)第01**号)。现因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处妥,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XX所有的华容县X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办公大楼及车展中心、汽车维修中心车间之产权(即房产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号、01××XX号,土地证号为华国用(2004)第260XX号、华国用(2005)第0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