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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钟祥办事处与钟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钟祥办事处,钟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钟祥办事处,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承天东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42173554-X。法定代表人万家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蓉。委托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码头街。组织机构代码42173762-5。法定代表人刘德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厚书,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钟祥办事处诉被告钟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钟祥办事处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钟祥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钟祥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由原告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钟祥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张开义审 判 员  黄正全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