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债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曹玉牛与孟庆东与任万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万生,孟庆东,曹玉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债初字第312号原告任万生。委托代理人郭海莲,住山西省孝义市阳泉曲镇铝矿宿舍*楼2门*层(系原告之妻)。被告孟庆东。被告曹玉牛。原告任万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孟庆东、曹玉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少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海莲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期间,被告孟庆东提出向原告借款20万元要在海口市美兰区购买房产,答应每月支付原告3000元利息,我们谈妥后于2013年6月2日原告就借给被告孟庆东现金20万元整,并由他的朋友曹玉牛做担保人。可是时间过去一年多,原告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孟庆东,索要利息,被告孟庆东却总是寻找借口推托不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孟庆东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2、被告曹玉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孟庆东辩称,原告起诉孟庆东偿还欠款200000元,孟庆东曾经告诉过原告,孟庆东现在的处境很窘迫,一两年经济好转后,孟庆东将连本带利、甚至利息还会更高给原告,原告也满口答应这样做。可原告却背信弃义,不讲信用,也不念老乡情义,居然向法院起诉孟庆东。孟庆东目前的状况是实在没有偿还能力。法院开庭时孟庆东也不会出庭与原告对簿公堂,即使法院判决了,孟庆东也暂时没有钱。如果原告能通情达理,迟缓一段时间后孟庆东经济好转会主动给原告的。被告曹玉牛辩称,孟庆东托别人告诉曹玉牛说:他春节前接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起诉了两被告;那个由曹玉牛担保的、孟庆东借原告20万元的钱,至今未还,并且要曹玉牛也承担连带责任;不知是否有此事;即使曹玉牛作为担保人,可曹玉牛没有花原告的钱,原告凭什么让曹玉牛承担连带责任,孟庆东是一个不讲信誉的人,他去了海口市几年了,杳无音信,曹玉牛与孟庆东已没有来往;他还借了山西孝义市许多老乡的钱不还,跑到海口市购买房产,独自享受,他不讲道德、不讲良心、是一个十足的无赖;如果法院判决曹玉牛也承担责任,曹玉牛一定会起诉他,并且联合那些山西孝义市的老乡们都起诉他。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被告孟庆东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被告孟庆东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任万生现金200000元整”。同时,被告曹玉牛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之后,被告孟庆东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为此,原告将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孟庆东欠原告借款200000元理应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而被告孟庆东至今未能偿还借款200000元给原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孟庆东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于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曹玉牛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被告曹玉牛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原告诉请被告曹玉牛对被告孟庆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孟庆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任万生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曹玉牛对被告孟庆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2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少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