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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平红、赵常春与赵常春、倪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红,赵常春,倪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朱平红。委托代理人:钟兰友、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常春。被告:倪宏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红诉被告赵常春、倪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