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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唐山食神豆捞海鲜火锅酒店有限公司与刘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食神豆捞海鲜火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鲁希武,董事长。上诉人刘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告以与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租赁房屋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18号为合同履行地,故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刘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刘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原审被告刘洋户籍所在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清芷园小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在唐山市路北区,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彭晓玲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赵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