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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99号原告:程某,打工。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车床工。原告程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清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照、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某诉称:1997年正月,经杨某甲之姐介绍,程某与杨某甲相识。××××年××月××日,程某与杨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儿子杨某乙出生。婚后,程某与杨某甲夫妻感情不好,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杨某甲经常为琐事辱骂程某,无端猜疑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年来程某一直迁就、忍让。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恶化。故其起诉请求判令:1、程某与杨某甲离婚;2、儿子杨某乙由程某抚养,杨某甲每月支付给程某抚养儿子的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儿子杨某乙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儿子杨某乙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位于全椒县××镇×××路××号××室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5万元;4、诉讼费由杨某甲承担。杨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我们的夫妻感情比较好,我们并不是分居,而是为让儿子就近读书;2、小孩正在读高二的关键时期,离婚会给他造成不好的影响;3、我曾经生过重病,到现在身体也不好,但是现在我依然坚持工作。我在婚姻中没有重大过错;4、今年3月11日晚上我与程某发生了争执,程某是在赌气要离婚。经审理查明:1997年正月,程某与杨某甲经过杨某甲之姐介绍相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秋天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杨某乙现读高中二年级。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家庭,抚养儿子,偶有争吵。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程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表、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程某与杨某甲已结婚十七年之久,并且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已经建立起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家庭,抚养儿子,只是因为缺少沟通和交流而产生矛盾,有时发生争吵,但尚未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庭审中,杨某甲也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较好,表示不同意离婚。而且,双方的婚生子杨某乙现读高中二年级,考虑到一个完整的家庭和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对其生活和学习的重要性,本院也希望双方能够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综上,只要双方增加沟通和交流,多理解、关心和信任对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本院对程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婵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