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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吴某,打工。被告谭某,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开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