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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路现家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市创汇电器有限公司、周秀荣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现家,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市创汇电器有限公司,周秀荣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现家,男,1986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9号省邮政大厦20楼。代表人张龙,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零,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盛书勤,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创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268号。法定代表人周秀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晓丽,女,1989年6月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孙红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荣,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晓丽,女,1989年6月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孙红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路现家与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被上诉人鹤壁市创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汇公司)、周秀荣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现家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卫,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零、盛书勤,被上诉人创汇公司、周秀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晓丽、孙红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