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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林殿富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珍,林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姜瑞珍,女,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北石梁头村。被执行人:林殿富,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沐浴店镇留寺庄村。370682198302080817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5日(2014)莱阳沐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殿富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先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