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威县常屯乡南辛店村民委员会与刘梅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县常屯乡南辛店村民委员会,刘梅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威县常屯乡南辛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廷秋,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刘梅方,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县常屯乡南辛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梅方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纠纷现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梅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县常屯乡南辛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养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