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茅福其、郭美英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盛爱华、罗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福其,郭美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盛爱华,罗大春,上海雅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茅福其。原告郭美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XX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东辰大厦101室。负责人赵勇,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66弄1号楼1801—1812室。负责人常海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方弟,该公司职员。被告盛爱华。委托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大春。被告上海雅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1699号。负责人张炳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茅福其、郭美英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盛爱华、罗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茅福其、郭美英在本院限定的期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