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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1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汪雪飞。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诗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