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志超数案申请执行唐仁奇、桂红娥民间借贷纠纷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超,唐仁奇,桂红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邓志超,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194号2幢4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610150331。被执行人唐仁奇,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169号1单元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6904026770。被执行人桂红娥,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169号1单元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009024144。本院在执行邓志超数案申请执行唐仁奇、桂红娥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唐仁奇、桂红娥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东栋路196号3-1-1号(建筑面积130.06平方米,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41157**号)、内江市东兴区东栋路182号(建筑面积27.02平方米,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31143**号)房产。依法委托四川罡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该处房产。刘吉驯以92.00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唐仁奇、桂红娥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东栋路196号3-1-1号(建筑面积130.06平方米,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41157**号)、内江市东兴区东栋路182号(建筑面积27.02平方米,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31143**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刘吉驯(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304076259)所有。二、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在60内到房屋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