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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段秀英申请执行荣凤勤赡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秀英,荣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段秀英,女。被执行人荣凤勤,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荣凤勤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凤勤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段秀英赡养费1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荣凤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荣凤勤银行存款16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