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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翁法官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论云诉被告陈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论云,陈淑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官民初字第35号原告吴论云,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2************。委托代理人李文勇,男,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娟,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9************。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论云诉被告陈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论云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吴论云负担。审判长  何高兴审判员  胡学军审判员  李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