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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朋刚诉被告李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朋刚,李丕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孙朋刚,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丕军,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朋刚与被告李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