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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家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家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家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家福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家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中午9时许,被告人董家福窜至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黄狮岗村西店垸河边,将毛某家一头系在麻城市龙池桥黄狮岗村西店杨树旁的成年母黄牛盗走。经麻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黄牛价值7650元。被告人董家福归案后,被盗黄牛已由办案民警从被告人手中追回并退还失主毛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家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董家福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毛某、何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照片、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4、湖北省麻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5、辨认笔录;6、扣押清单和返还清单;7、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家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家福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家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家福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福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曾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