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彦涛与石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彦涛,石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9号原告申彦涛,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国杰,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涛诉被告石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原址查无此人,原告无法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送达,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彦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美玲代理审判员 田 莎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