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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肖月强、曾丹与李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443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月强,曾丹,李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443号原告肖月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曾丹,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李静,女,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月强、曾丹与被告李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月强、曾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月强、曾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月强、曾丹负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厚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