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肖月强、曾丹与李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443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月强,曾丹,李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443号原告肖月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曾丹,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李静,女,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月强、曾丹与被告李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月强、曾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月强、曾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月强、曾丹负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厚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