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周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景某某,男。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白水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旭杰审 判 员 雷化平代理审判员 吴志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生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