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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肖连鹏与晋城银行新市西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鹏,晋城银行新市西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肖连鹏,男,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告晋城银行新市西街支行住所地:晋城市新市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连鹏诉被告晋城银行新市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连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连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连鹏承担。审判员  张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姣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