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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182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被告: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周清学,经理。被告: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李庄。法定代表人:李庆杰,经理。被告:周清学,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周东磊。被告:孙丽芹,职业、,系被告周东磊之妻。被告:杜保胜。被告:郑红霞,职业、,系被告杜保胜之妻。被告:周东宝。被告:赵冬梅,职业、,系被告周东宝之妻。被告:李庆杰,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张晓明,职业、,系被告李庆杰之妻。被告:李佰桥。被告:许玉兰,职业、,系被告李佰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周清学、周东磊、孙丽芹、杜保胜、郑红霞、周东宝、赵冬梅、李庆杰、赵晓明、李佰桥、许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洪峰审 判 员  李武军人民陪审员  高新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