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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与王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王钰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616号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杨素兰。委托代理人:张威。被告:王钰。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