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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王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军,王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军,男,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东伟,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洪军申请执行王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洪军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3000元,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850元及执行费11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东伟未自动履行本案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东伟住房公积金存款84995元(含保全费850元、执行费1145元),申请执行人刘洪军明确表示全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执行款已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洪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窦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