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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董艳双与吉林省中鹏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双,吉林省中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董艳双,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吉林省中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艳双诉被告吉林省中鹏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鹏集团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艳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返还原告董艳双650.00元,由原告负担650.00元;邮寄费36.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8.00元。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