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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尹翠兰与师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翠兰,师振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尹翠兰,女,汉族,1942年3月17日生,文盲,农民,住淮阳县。被告师振伟,男,汉族,1989年7月29日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翠兰诉被告师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翠兰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