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利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田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