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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催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长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长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催字第00022号申请人山西长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文源巷26号。法定代表人高宝宝,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慧萍,女,该公司财务人员,住太原市文源巷26号。申请人山西长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太原分行签发的(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壹月零玖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长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燕审判员 孔一军审判员 王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记员 苗林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