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海军、刘素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海军,刘素红,李桂军,李茂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65号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系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继东,系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堡信用社职员。被告温海军。被告刘素红。被告李桂军。被告李茂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温海军、刘素红、李桂军、李茂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温海军、刘素红、李桂军、李茂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后为1366元,财产保全费1128元,共计2494元,由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