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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56号原告:马某。被告: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