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阎惠娟与闫玉安、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惠娟,闫玉安,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58号原告阎惠娟,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代娟,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玉安,男,汉族,汉族,1959年8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与兴华街口北50米路东。负责人靳凤英,指挥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惠娟诉被告闫玉安、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退回770元。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