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代元与王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元,王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49号原告李代元,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东林,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发明,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555号附1号会峰轩B栋1-2层。负责人张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元与被告王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元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权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