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国前诉项丽娟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前,项丽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徐国前,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宝,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丽娟,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前诉被告项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项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前撤回对被告项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徐国前负担。审判员  邬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菲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