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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夏士仓与张时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士仓,张时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02号原告:夏士仓,男,1960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时福,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夏士仓与被告张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士仓撤回对被告张时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夏士仓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婉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