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夏士仓与张时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士仓,张时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02号原告:夏士仓,男,1960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时福,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夏士仓与被告张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士仓撤回对被告张时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夏士仓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婉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