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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广义与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义,永城市人民政府,梁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28号原告高广义,男,194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孟庆勇,市长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梁传中(又名梁刘义),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广义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梁传中提出异地管辖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永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克体新审判员  王炜杰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