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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应崇与吴赛芬、李天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应崇,吴赛芬,李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2-1号申请执行人吴应崇。被执行人吴赛芬,男女。被执行人李天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应崇与被执行人吴赛芬、李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赛芬、李天波一直在外,下落不明,其俩共同所有的在乐清市虹桥镇垟埠桥村的一处房产已经本院依法查封,在本市银行亦无存款记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吴赛芬、李天波欠申请执行人吴应崇执行款35万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2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