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庞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庞川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45200491-8。法定代理人李剑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川,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与被告庞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娟 来源:百度“”